职权名称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225WLJCF0201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蓟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处罚(听证)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单位电话:0222914204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三号 电子邮箱:wgjrsk@sina.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