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检查 |
编码 | 120225WJWJC04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实施机构 | 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检查—反馈检查情况 |
责任事项 |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829001 电子邮箱:tjjxwsjsw@sina.com 来信来访址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