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5YJJJC0602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实施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9142040 电子邮箱:jzqajj2040@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3号人防大楼11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