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编码 | 120225YJJQT0602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款: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决定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服务、备案类事项的材料。 5.作出准予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9142040 电子邮箱:jzqajj2040@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3号人防大楼11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