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5YJJJC03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十九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灾害防治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和个人名称、检查方式等。 2.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1次。 4.针对检查发现的相关单位有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和未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9142040 电子邮箱:jzqajj2040@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3号人防大楼11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