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编码 | 120225YJJQT1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实施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中央企业天津总部、市国资委监管的集团、总公司及其生产经营单位活动无固定区域的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由市级备案)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决定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服务、备案类事项的材料。 5.作出准予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6.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9142040 电子邮箱:jzqajj2040@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3号人防大楼11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