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编码 | 120225YJJCF05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天津市第11号政府令)第五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建立演练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9142040 电子邮箱:jzqajj2040@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3号人防大楼1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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