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检查 |
编码 | 120225YJJJC0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抗旱物资。 有防洪、防潮自保任务的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抢险物料,并接受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灾害防治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负责所辖企业单位的物资储备的工作检查) |
运行流程 | 有关单位开展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地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检单位进行整改并反馈。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明示身份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142040 电子邮箱:jzqajj2040@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迎宾大街93号人防大楼11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