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抗洪抢险、抗旱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编码 | 120225YJJJL01003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灾害防治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负责区级优秀表彰) |
运行流程 | 下发评选通知,提出评审条件——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公示—对候选资格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发放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142040 电子邮箱:jzqajj2040@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迎宾大街93号人防大楼11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