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在防汛抗旱紧急情况下征用、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障,采取分洪、滞洪、抗旱等应急措施 |
编码 | 120225YJJQT0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二十八条,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其他发生汛情、潮情紧急情况时期,市或者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照职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因抢险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 (二)组织群众安全转移;(三)紧急处置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四)依法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五)其他应急措施。市或者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以上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不得阻拦。 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返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七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
实施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灾害防治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进入汛期紧急情况、紧急抗旱期—确定采用应急措施—下达应急处置指令—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解除紧急措施—返还或补偿 |
责任事项 | 1.汛期、旱期出现紧急情况,对社会发布情况、讯息; 2.出具征用文书、证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紧急情况处理后,停止或解除应急措施,相关物资返还或合理补偿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142040 电子邮箱:jzqajj2040@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迎宾大街93号人防大楼1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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