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逾期不交纳人民防空费加收滞纳金 |
编码 | 120225RFBQZ0300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交纳人民防空费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
实施机构 | 蓟州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直接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须恢复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60819677 电子邮箱:jixian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迎宾大街93号蓟州区人防办综合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