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 |
编码 | 120225RFB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 |
实施机构 | 蓟州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县人防办直管人民防空工程和跨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如地铁等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60819677 电子邮箱:jixian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迎宾大街93号蓟州区人防办综合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