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档案的授权或批准 |
编码 | 120225DA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
实施机构 | 蓟州区档案局(档案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权限,负责授权或者批准单位和个人公布区档案馆保存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组织审核——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有关档案公布的注意事项; 2.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公布档案申请; 3.组织审查,必要时经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形成审查意见; 4.作出同意公布或者不同意公布的决定; 5.告知申请人; 6.对档案公布情况进行监管,对擅自公布的依法进行查处。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032761 电子邮箱:jxdajgl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北路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