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未开放档案以及港澳台同胞、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审查 |
编码 | 120225DAJQT0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1991年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3.《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1991年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第三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它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申请皆应提前三十天送到。 |
实施机构 | 蓟州区档案局(档案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作出审查意见——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档案利用须知; 2.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利用申请; 3.组织审核工作; 4.作出准予利用或者不予利用的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032761 电子邮箱:jxdajgl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北路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