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5MZWQT0202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
实施机构 | 蓟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情况—(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2717395 邮箱:jzqwtzb04@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北路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