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活动地点的指定 |
编码 | 120225MZWQT0202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所在地没有县(市、区、旗)宗教团体的,征求市(地、州、盟)宗教团体的意见,市(地、州、盟)没有宗教团体的,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实施机构 | 蓟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勘察—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材料审核; 3.进行现场勘察; 4.对结果进行确认,同意许可。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2717395 邮箱:jzqwtzb04@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北路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