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审批 |
编码 | 120225MZWQT0202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2018年2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蓟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做出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2717395 邮箱:jzqwtzb04@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北路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