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
编码 | 120225STJJL02048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环境信访办法》(2006年6月24日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 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公示《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确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途径、获取奖励的条件,明确奖金领取的方式。 2、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奖举报程序,符合程序的需填表、审批、复核;发放奖励。 3、将举报案件归档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86901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