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225SCJQT01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
实施机构 |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信息档案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材料; 5.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不予注销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 7.收缴证照; 8.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2862560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2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