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225SCJQT0104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
实施机构 |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信息档案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注销材料; 5.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不予注销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 7.收缴证照; 8.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2862560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2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