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225SCJQT0104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实施机构 |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信息档案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注销材料; 5.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不予注销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 7.收缴证照; 8.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2862560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2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