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处理 |
编码 | 120225SCJQT0104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十七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
实施机构 |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信息档案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查证情况---调查核实---告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
责任事项 | 1、应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3、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4、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5、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6、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2862560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2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