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
编码 | 120225NCWCJ01004 |
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纠纷申请-受理立案-开庭-调解与仲裁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3.在法定期限内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厅由1名首席仲裁员、2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组织双方举证质证与辩论,并进行仲裁厅调查; 4.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裁决。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821178 电子邮箱:nongjingzongzhan@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人民东路交警大队西院一楼办公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