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5NCWJC0501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环保监测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122013 电子邮箱:jizhouquhuanbaoke@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人民东路农业技术推广站院内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