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5NCWJC0501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环保监测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122013 电子邮箱:jizhouquhuanbaoke@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人民东路农业技术推广站院内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