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编码 | 120225NCWQT08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未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管理的相关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种子管理站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查并登记备案—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登记备案行政相对人的备案信息;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制发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信息公开。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184696 电子邮箱:jxzzglz@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人民西路7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