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进行检查 |
编码 | 120225NCWJC0801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种子管理站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检查-告知-整改-复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184696 电子邮箱:jxzzglz@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人民西路7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