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肥料产品及其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5NCWJC10010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壤肥料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土壤肥料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2879796; 电子邮箱:tjjxtfz@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人民东路交警支队西院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