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5NCWJC13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农业生态保护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检查者应当出示执法工作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861545 电子邮箱:jzqnyzhxzzfz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东五环南路1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