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
编码 | 120225NCWQT2301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抽样——反馈检查结果—— 发布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
责任事项 | 1.向行政相对人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制定、发布监督检查通知、方案。 2.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材料审查;了解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管理制度、各项生产记录表单、产品质量检验、包装标签等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真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3.根据检查处理意见,对存在一定问题的,追踪督办整改情况,按时限要求复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0706920 电子邮箱:jxahi@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民西大街18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