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备案 |
编码 | 120225NCWQT2301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和委托生产备案》(2013年农业部公告第1954号) 备案说明 一、委托生产备案由委托、受托企业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按照委托企业先备案,受托企业后备案的原则进行。七、受托企业备案时,需提供委托企业在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备案表复印件。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材料审查—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 |
责任事项 | 1.向行政相对人宣传有关法律规定。 2.对行政相对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和资质符合要求,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 3.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0706920 电子邮箱:jxahi@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民西大街18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