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225TTJJF01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退役军人事务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 第 1 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材料——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材料并予以审核。 2、发放抚恤金。 3、资料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717896 电子邮箱:jzqtyjr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府前街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