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定期定量补助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225TTJJF01004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材料——资格审核——审批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网上公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按时报局务办公会审批。 4.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717896 电子邮箱:jzqtyjr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府前街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