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225TTJJF01006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60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提交申请——调查核实——审批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2、审批后发放烈士褒扬金。 3、资料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717896 电子邮箱:jzqtyjr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府前街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