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规进行退役士兵安置的处罚 |
编码 | 120225TTJCF02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到举报——受理——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717896 电子邮箱:jzqtyjr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府前街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