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编码 | 120225ZJWXK10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申请和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 5.告知; 6.下发行政许可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036166 电子邮箱:jzqzjw20@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2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