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新建城市公共排水项目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5SWJJC06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向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的,设施建成后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接管。 第九条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下列事项:(一)养护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该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三)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由养护管理单位参与的事项。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的,由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代替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养护管理单位参与下列活动:(一)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图交底;(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三)竣工验收;(四)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已向建设单位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活动。 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前款活动发现足以对养护管理产生影响的问题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听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并记录在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排水监督管理科、天津市蓟州区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在建工程监管—竣工验收 |
责任事项 |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邀请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并提出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后15日内向养护管理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 2.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管。 3.竣工验收。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142617; 电子邮箱:jzqswj@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郭庄子村东300米路南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新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