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现场指导核查用水、节水情况 |
编码 | 120225SWJJC09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条 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主要用水户应当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测试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应当整改。 3.《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津节水办[2007]7号)第三条 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依法由市节水办考核的主要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节水办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向主要用水户下达测试通知书。 第十条 测试结果用水情况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主要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办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主要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未及时整改的,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29号)第四条 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节水办公室应当对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用水情况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出示证件—现场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下达整改意见书 水平衡测试检查:制定测试计划—出示证件—测试—向当事人反馈测试情况—提交测试报告—下达整改通知书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142617; 电子邮箱:jzqswj@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郭庄子村东300米路南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新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