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225SWJZS0900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八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者征收水资源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3.《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4]72号)第三条 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工作,并负责由市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发征收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据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
责任事项 | 1.公开征收依据、项目、标准等信息; 2.对被征收人的现实情况进行核实; 3.做出征收决定,告知被征收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加强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142617; 电子邮箱:jzqswj@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郭庄子村东300米路南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新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