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特定主体节约用水设施的确认 |
| 编码 | 120225SWJQR09010 |
| 类型 | 行政确认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 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的节约用水设施,经节水办公室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取用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取用河道、水库水冲洗车辆的营业性洗车场(点),必须建设循环用水设施,经节水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报—现场检查审核—作出确认决定—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142617; 电子邮箱:jzqswj@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郭庄子村东300米路南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新址。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