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代履行 |
编码 | 120225SWJQZ10010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申报行政处罚。 2.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不定期监督检查,是否再度发生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142617; 电子邮箱:jzqswj@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蓟县渔阳镇郭庄子村东300米路南蓟县水务局新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