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行为的强制 |
编码 | 120225SWJQZ1102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报告并经批准——现场执行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履行催告义务,申报行政强制。 2.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142617; 电子邮箱:jzqswj@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郭庄子村东300米路南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新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