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救济、照顾 |
编码 | 120225DEYJF22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三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规定免费享受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和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进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检查。 前款规定的费用,农村居民,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经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证明,农村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人民政府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285 2007 电子邮箱:jzqdeyzggaq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公共安全办公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