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 |
编码 | 120225SZZJL22004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人民政府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2843012 电子邮箱:jzqszz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