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
编码 | 120225FGWQT05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资能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提供备案证明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2.备案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无需备案;(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备案。 3.如企业提出需求,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或重新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142419 电子邮箱:jzqfg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府前街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