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损坏公路、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 |
编码 | 120225JTJQZ0102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3.《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实施强制措施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 6.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7.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作出解除决定并退还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142737 电子邮箱:jixianjiaotongju@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城关镇人民西路6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