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拆除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管线、电缆等设施 |
编码 | 120225JTJQZ0102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实施强制措施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 6.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7.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作出解除决定并退还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142737 电子邮箱:jixianjiaotongju@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城关镇人民西路6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