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救助给付 |
编码 | 120225MZJJF05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038307 电子信箱: jzqmzj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昌北大道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