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的担任权 |
编码 | 120225MZJQT1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监护缺位—报告审核—做出监护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发现监护缺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监护缺位。 2、报告审核。及时提出监护(临时监护)方案,经报告、审核。 3、做出决定。符合监护(临时监护)条件的,立即做出监护(临时监护)决定,依法履行监护(临时监护)职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9038398 监督电子信箱:jz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昌北大道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