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煤炭经营企业未建立并保留购销台账的处罚 |
编码 | 120225SWJCF02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1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 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煤炭经营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留两年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商务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030216 电子邮箱:jzqshangwuju@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商务局 天津市蓟州区府前街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